自律公约

合肥市会展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会展市场秩序,优化会展环境,提高办展质量和效益,塑造行业整体形象,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风尚,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保障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合肥市会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在合肥市会展行业协会理事会主持下,遵照“诚信经营、整合资源、良性竞争、和谐发展”的基本方针,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改善、优化展会环境,提高展会质量和效益,全面提高行业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会展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合肥市会展行业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约,其他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会展业有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及外地来长办展机构参照本公约并应当自觉遵守。

第四条 本公约由合肥市会展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经营思想,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六条  用市场规律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坚决杜绝同行间的恶性竞争,以服务为宗旨,同心同德,提倡行业团结,优势互补,坚持规范服务,为繁荣合肥会展业作出贡献。

第七条  企业宣传、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误导、诋毁性宣传。

第八条 自觉维护会展行业,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进行会展经济活动中严格信守合同,并认真负责地履行合同及招展说明书承诺的各项服务。

第九条  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加强行业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确保职工利益,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劳动保障体系。


第三章  办展公约

第十条  为保证展览质量,展览举办单位应当具备展览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组织展览一般须有半年以上的运作时间,并应将组织买家及参观商作为组织展览的重要工作,以保证展览举办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会议活动均需符合国家准入规定,未经正式批准、登记或备案的,均不得对外发布广告和进行招展;凡须约请主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应事前征得各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冒名侵权。

第十二条  扶持和支持知名展会、品牌展会的发展。鼓励当地会展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开发新的展览项目,开拓新的展题,发展地方品牌展。积极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举办符合合肥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产业特色的专业性展会、有国家产业发展趋势和政府支持的展会及我市尚处于空白题材的展会。

第十三条  加强对参展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展览公司在申办展会名称及举办同类展览时应立新主题,不得与他人正在使用的展览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同名或同类展会经双方协商可有偿转让。鼓励各行业协会与专业展览公司之间、同类型展会项目之间合作办展,以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将展会做强做大。

第十四条  保护和整合展览资源,控制同类展览数量。对各展览公司申报的展览,场馆方在协调安排展览计划时,应按照“计划外展服从计划内展,新展服从老展,小展服从大展,地方展服从国家展”的原则进行合理的筛选。同一展馆或不同展馆同一展期展会,原则上优先安排政府项目、专业性展会、大型展览(500个展位以上)、国家有关部门主办或者每年定期并成功举办的展览。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同一题材展览,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两展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特殊行业展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确定),提倡同类型展会联手合作举办。

第十六条  对已经提前申请的展会,六个月内未开始运作的或者不能按期举办的展会,由政府部门或会展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允许他人申办或联办。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网络,拓展信息渠道。各主办机构有义务在每年六月底和年底前,分别将次年拟举办的展会计划报协会。在每一展会结束后一周内,将展会有关统计数据、图片及总结报送协会。协会将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会展信息,及时传递给会员企业,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展览场馆的租赁档期应遵循本公约的规定,如果组展方的要求有与上述原则相抵触的,场馆方应当做好协调、说服工作,促其遵守上述原则。

第十九条  组展单位的展位价格及场馆场地租赁价格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须明码标价、合理浮动、有序竞争,不漫天要价或彼此压价竞争,提倡企业双赢。

第二十条  为维护大多数展会举办单位及参展商的利益,协会将接受举报,负责进行调查、调解、协调,对有以下严重违反本规约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举办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建议职能部门取消一至二年办展资格等的处罚;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交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会依据本自律公约的要求,每年对各会员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诚信守法,文明经营,取得社会经济效益,遵守公约的会员单位给予表扬和进行社会宣传,树立行业典范。

第二十二条  由协会会展专业委员会负责展会评级评估、评比和监督、核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充分讨论,民主协商,为全行业共同制订的公约,代表大多数会展企业和会员单位的利益,是合肥市会展业对社会的承诺及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行业协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