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合肥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合肥市会展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FEI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FCE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在合肥市商务局的指导下,由本市会议、展览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发挥“组织、服务、协调、自律”四大职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从事会展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区域及国际间交流和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同时致力于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构筑政府与企业、会展院校之间沟通交流的和谐平台,促进合肥市会展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合肥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合肥市滨湖新区锦绣大道3899号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办公区3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政策修订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会展业的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开展会展活动。

(三)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有益于会展业进步的相关展会。

(四)代表行业利益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反映行业意见、建议以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展会效果评估、受理会展业投诉等有关咨询服务。

)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行规行约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

)开展会展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单位培养专业人才;组织会展论坛和各类讲座、研讨会,推广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运作方式,促进会展业的技术进步。
)加强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联合,组织与国(境)内外会展业协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九)建立协会网站,提供会展宣传、咨询、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合肥市内从事会议展览业务的专业展览公司、会议展览场馆、科研教学机构和从事会展策划设计、广告宣传、展具展台制作搭建等其它相关配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对会展业有研究、有影响的资深人士,可聘请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出具企业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对申请者的资格及合法性初审通过;

(三) 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取得行业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三)有申请自身正当权益受保护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获得表彰或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接受协会指导和相关部门监督,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五)及时缴纳会费;

(六)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以及不按照协会规定时间不交纳会费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行业协会的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等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会决议、工作方针、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专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受理会员意见,主持协调会员相关事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专职副秘书长1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合肥市会展产业特点,协会设立展会评审评比委员会、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会展教育培训委员三个内设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收集和调研、协调会展产业相关环节中的专业问题,具体内容由各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九条   若遇换届,由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单位人员名单并提名下一届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